1、对于叛国案、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、法律、法令、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,行使检察权。
2、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。
3、对于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,进行审查,决定是否逮捕、起诉,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,实行监督。
4、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,支持公诉,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,实行监督。
5、对于刑事案件判决、裁定的执行和监狱、看守所、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,实行监督。
6、对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;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。
7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