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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窃多家茶企潜逃十二年,被批捕!
时间:2023-08-11  作者:  新闻来源:第一检察部  【字号: | |

以案释法







犯了事,跑出去避避风头就算过了?哪有那么简单!就算你跑到天涯海角,直到地老天荒,也躲不了法律的严惩。聂某某曾因盗窃罪两次被判处刑罚,但刑满释放后的他还是干起了盗窃的“老本行”,又打起了盗窃茶叶的主意,伙同他人盗窃多家茶叶生产企业的茶叶后潜逃。近日,已潜逃十二年的聂某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其批准逮捕。





基本案情



2011年4月至5月,聂某某伙同他人多次潜入湄潭县、凤冈县多家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对茶叶实施盗窃,经鉴定被盗茶叶总价值90多万元。案发后,相关人员悉数被公安机关抓获,被法院判处刑罚,唯有聂某某在逃。然而,天网恢恢,隐姓埋名十二年的聂某某近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。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,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伙同他人潜入多家茶叶企业窃取茶叶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,案发后聂某某外逃多年被抓获归案,有逮捕必要,决定批准逮捕聂某某。

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

法条链接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检察官提醒



盗窃害人又害己,通过自己的努力合法获取财富才是正确的方式。检察官提醒广大茶叶经营者,要加强成品茶叶的防盗措施,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,同时,相关经营主体在收购成品茶叶时,一定要问清来源,索要正规发票,避免成为犯罪分子销赃的工具,给你带来不必要的损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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