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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次获刑仍不改 再次伸手又获刑
时间:2023-08-04  作者:  新闻来源:第一检察部  【字号: | |
“现在这么好的社会,只要自己勤快,哪里找不到一份合法的收入哟”。但就有人想不劳而获,曾因犯盗窃罪六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,刑满释放后还不思悔改,仍重操旧业,干起“老本行”。

案情回顾

2023年3月,吴某某流窜到湄潭,打起了停放在路边汽车的主意,多次使用螺丝刀破坏车窗等手段,盗窃多辆汽车内的现金、贵重物品等,经鉴定,被盗财物价值共计6100余元。
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,吴某某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吴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属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2023年7月,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经湄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,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,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,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,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。

检察官提醒


盗窃不可取,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勤劳致富才是正道。妄想通过盗窃走致富“捷径”,到头来都是竹篮打水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检察官温馨提醒广大市民,车体不是保险箱,车窗挡不住盗贼的贪婪,当你把车停放在停车场、路边公共停车位等公共场所时,切记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车内,避免给你带来财产损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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